法律依據
1,20265438年6月生效的專利法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仍然認為發明專利申請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
第三十九條
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未發現駁回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頒發發明專利證書,並同時登記和公告。發明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壹條
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復審。復審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作出決定,並通知專利申請人。
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