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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和實用新型的創造性要求是

法律主觀:

我國專利法對申請發明專利的要求是,同申請日以前的已有技術相比,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進步;而對實用新型的要求是,與申請日以前的已有技術相比,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對發明強調了“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進步“,而對實用新型只提“實質性特點和進步“。顯然,發明的創造性程度要高於實用新型。

法律客觀: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我國專利法保護的發明創造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1)發明: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我國專利法規定,可以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有兩類,壹灰是產品發明,壹類是方法發明。(2)實用新型:所謂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其組合提出的合於實用的新方案。實用新型專利只適用於產品,不適用於工藝方法。例如:關於機床外型的新設計是產品形狀的設計;把舊式電話中分開的受話筒和送話筒合為壹體,是對產品結構的新設計;把改革電話機外型和撥號鍵盤的設計結合起來,就是對電話機形狀和構造的結合作出的新設計。(3)外觀設計:它是指對產品的外型、圖案、色彩或它們的結合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用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外觀設計必須附著在產品上,如果離開產品而單獨存在,就不成其為專利法上的外觀設計;外觀設計只限於產品外觀的藝術設計,而不涉及產品的技術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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