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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與新型同日申請問題的解惑?

細想壹下就會發現,作者鉆錯了牛角尖,沒有對專利法的前後規定進行綜合考慮,沒搞清終止和無效之間的差別。專利法第9條第1款規定:“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壹項專利權。但是,同壹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作者對其中的終止提出了疑問,指出如果在發明授權前,實用新型被無效如何處理?其實,專利法第47條第1款規定:“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既然專利權自始即不存在,當然也就談不上終止。所以實用新型專利權被無效本身並不會影響發明專利的授權。當然,如果實用新型是因為不清楚、公開不充分、新穎性或創造性等原因被宣告無效的,那發明能授權的可能性基本也沒有了,但不能授權的原因不是專利法第9條,而是其它條款。 另外,專利法第9條規定發明授權時要求實用新型尚未終止是否合理?筆者認為這是合理的。不管因為什麽原因,例如10年的保護期滿,或者專利權人主動放棄,或者因為未繳納年費被視為放棄等,實用新型專利權在發明授權前已經終止,這時該技術已經進入公有領域,他人即可以無償使用了。如果這時又授予發明專利權,相當於又把公有領域的技術給予保護了,這對公眾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專利法第9條的規定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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