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納金的支付
(1)專利權人在授予專利權年度後未按時繳納年費或者繳納金額不足的,專利權人最遲應當自年費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內繳納,並同時繳納滯納金。繳費時間超過規定繳費時間不足壹個月的,不收取滯納金。繳費時間超過壹個月的,收取當年全額年費的5%作為滯納金。比如繳費時間超過規定繳費時間兩個月,滯納金的金額就是年費標準值乘以10%。
(2)第壹次繳納金額不足時年度滯納金的計算:專利權人再次繳納滯納金時,應當在實際繳納日所在的滯納金期間,按照滯納金標準補足全部年度滯納金。比如年費5%滯納金的繳納期限為5月5日至6月5日,滯納金為45元,但繳納人只繳納25元。繳費人在6月7日繳納滯納金時,應按照實際繳費日對應的逾期部分10%的標準繳納。該期滯納金為90元,所以付款人還應繳納滯納金65元。
(3)辦理恢復程序時年費和滯納金的計算:專利權人因專利權終止恢復程序時,應當按照當年全年年費的25%繳納年費和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