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專利技術”又稱專有技術,壹般指尚未公開或申請專利,但為發明人所有並采取保密措施的各種具有實用價值的技術和經驗。如設計圖紙、材料、數據、技術規範、工藝流程、材料配方、管理制度和方法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正確處理科技糾紛案件的意見》第51條規定,“非專利技術成果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包括技術知識、經驗、信息在內的技術方案或者技術訣竅;(2)處於秘密狀態,即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3)具有實用價值,即能使大家獲得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4)業主已采取適當的保密措施,且未向無約定保密義務的其他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