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分案申請的申請人與原申請的申請人必須相同;申請人不同的,應提交有關申請人變更的證明材料。
3、分案申請的發明人也應當是原申請的發明人或者其中的部分成員。
4、分案申請的類別需與原申請的類別保持壹致。
5、分案申請應當在請求書中說明原申請的申請號和申請日。
6、分案申請的內容不能超過原申請的說明書及權利要求書所記載的內容範圍。分案申請的內容超出原申請記載的範圍存在以不符合專利法細則第四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被駁回或者後續被無效的風險
7、分案申請的權利要求的實質範圍不能與原申請的權利要求記載的範圍相同。分案申請權利要求保護範圍與原申請的權利要求保護範圍相同存在以不符合專利法第九條被駁回或者後續被無效的風險。
總而言之,在壹件專利申請未結案之前,申請人可以基於該專利申請提出壹件或多件分案申請。
在目前的專利實踐中,申請人可以根據審查員不具有單壹性的審查意見提出分案申請,也可以主動提出分案申請。只要正確利用好這些規則,是絕對可以讓自己的知識產權保護來得更加完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