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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專利法的規定,什麽是職務發明創造?

為發明人或設計人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以《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6條的規定:職務發明創造是指發明人或設計人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包括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擴展資料:

職務發明創造的認定:

1、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在發明創造過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及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如果這種利用對發明創造而言是必不可少的、起決定性作用的條件,則發明創造應屬於職務發明創造。

2、本單位是要求發明人隸屬單位、借調單位、聘請單位,如果主體在發明創造完成的過程中所利用的物質技術條件,與本單位無關系,則不認為是職務發明創造。

3、發明人或設計人的職務範圍,屬日常工作職責的範圍,既不是指單位的業務範圍,也不是指個人所學專業的範圍。從事日常工作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屬於職務發明創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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