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根據《專利法》第69條的規定,“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同時,在實際中,支付合理的對價購買專利產品,默認專利權人(即企業)同意買家使用其專利進行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