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股權質押的法律概念是出質人以自己的股權為質押標的設立的質押。我國公司法缺乏關於股權質押的規定,主要由民法典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可以質押。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壹)匯票、本票、支票;(二)債券和存單。(3)倉單和提單;(四)可轉讓的基金份額和股權;(五)可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6)現有和未來的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質押的其他財產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權利質押的範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壹)匯票、本票、支票;(二)債券和存單。(3)倉單和提單;(四)可轉讓的基金份額和股權;(五)可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6)現有和未來的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質押的其他財產權利。
上一篇:薏米人工脫殼的方法。下一篇:英國如何選擇不征稅的商品代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