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醫學教育實行學分制,學分分為I類學分和Ⅱ類學分兩類。繼續醫學教育對象每年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活動,所獲得的學分不低於25學分,其中Ⅰ類學分5-10學分,Ⅱ類學分不低於15-20學分。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醫療衛生單位、三級醫院和壹級防保機構的繼續醫學教育對象,五年內必須通過參加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獲得10學分。兩類學分不可相互替代。
擴展資料按照繼續醫學教育活動,學分分為I類學分和Ⅱ類學分兩類。
(壹)Ⅰ類學分: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和省市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科授予I類學分。
1、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
(1)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評審,由衛生部批準和公布的項目。
(2)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基地舉辦,由衛生部公布的項目。
2、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
(1)省、自治區、直轄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評審,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和公布的項目。
(2)省級繼續醫學教育基地舉辦,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公布的項目。
(3)中華醫學會、中華口腔學會、中華預防醫學會、中華護理學會等壹級學科學會舉辦,並向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備案的項目,均屬於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
(二)Ⅱ類學分:
自學、發表論文、科研立項、單位組織的學術活動等其它形式的繼續醫學教育活動授予Ⅱ類學分。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