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資本可以以現金、實物、無形資產出資,但現金出資不得低於30%,其余70%可以是無形資產或實物資產(知識產權允許出資:商標權、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計算機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無形資產的價值由權威資產評估機構出具價值評估報告確定)。
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最低限額。退股和減資主要會涉及兩個稅種: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減少的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應當達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並經有經驗的驗資機構驗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177條
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有權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