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委托開發的技術成果申請專利的權利壹般屬於研究開發人員。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成果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參與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如果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成果不具有專利性或可專利性,但當事人又不想申請專利,則合作開發各方都有權使用、轉讓和受益於該技術秘密成果。
第三,在委托開發合同中,研究開發人員取得專利權的,委托人有權免費實施該專利。研究開發人員轉讓專利申請權。委托人擁有被分配的優先權。接受委托開發的研究開發人員在向委托方交付研究成果之前,不得將研究成果轉讓給第三方。違反該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四,在合作開發合同中,壹方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各方享有受讓人的優先權。合作開發的壹方放棄其全部專利申請權的,專利申請權由其他各方單獨或者共同享有和行使。申請後取得專利的,放棄申請專利權利的壹方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