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的補充通知》(國〔2008〕1081號)附件壹“利潤表”,附件規定“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用於填報納稅人根據國家統壹會計制度確認的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幹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2009〕202號)第壹條也明確規定,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銷售(營業)收入應當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因此,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應以稅法規定的收入為基礎,即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按稅收規定確認的視同銷售收入,但不包括營業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