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授予專利權的範圍包括:
1、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2、科學發現。它是指對自然界中客觀存在的現象、變化過程及其特性和規律的揭示。
3、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4、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它是以有生命的人或者動物為直接實施對象,進行識別、確定或消除病因、病竈的過程。
5、動物和植物品種。但是對於動物和植物品種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專利法的規定授予專利權。
6、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