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條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采取有利於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五條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負責的原則。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全國環境保護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公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國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環境保護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生態保護和汙染防治的目標、任務和保障措施,並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相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