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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幫幫忙!在職期間,員工所做的技術配方歸誰所有?

具體情況不明很難界定,根據妳說的情況,很有可能歸單位所有,建議自己先好好看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然後找個律師詳談,爭取到自己手裏,專利權歸妳,妳就可以帶走,也可以作價轉讓。。

《專利法》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七條 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

《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壹)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後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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