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高等學校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有效措施,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高等學校應撥出專款或從技術實施收益中提取壹定比例,設立知識產權專項基金,用於支持補貼專利申請,維持和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有關費用。對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高等學校應給予獎勵,並作為工作業績和職稱評聘的重要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