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個?伯爾尼?公約(伯爾尼公約,由WIPO管理),美國於1988 165438+10月16加入,公約於1989年3月1日對美國生效;
那個?萬能的?版權?公約世界版權公約(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管理)由美國於1971年7月24日簽署,1972年9月24日批準,1974年7月10日生效[2]。
那個?協議?開?貿易相關?方面?的?知識分子?財產
權利?(TRIPs)(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由WTO管理),美國開始實施1995 1 [3]協議;
那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美國於2002年9月1999日批準,並於2002年3月6日對美國生效[4]。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版權條約》屬於名為《伯爾尼公約》的特別協議,涉及數字環境下作品及其作者權利的保護。除了《伯爾尼公約》承認的權利之外,作品和作者還被賦予某些經濟權利。該條約還涉及兩個受版權保護的客體:(壹)?計算機程序,無論其表達方式或形式如何;以及(二)?數據或其他信息的匯編(“數據庫”)。
參考資料:
[1]ty_id=2506C
[3]http://www . WIPO . int/WIPO lex/zh/other _ treaties/parties . JSP?treaty _ id = 231 & amp;group_id=22
[4]http://www . WIPO . int/treaties/zh/show results . JSP?郎= zh & amptreaty_id=16
有關這些國際公約(條約和協定)的更多信息,請訪問http://www.wipo.int/treaties/zh/.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