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國際檢索報告;3)按專利合作條約第19條提出的修改過的權利要求(如有);
4)國際初審報告,按專利合作條約第34條修改的申請文件(如有);
5)小規模實體陳述書(如申請人為個人,或少於500人之中小企業,或非營利性團體);
6)宣誓書及委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