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規定》第二十三條訴訟時效為兩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權利人起訴超過兩年的,起訴時侵權行為仍在繼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被告在專利權有效期內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額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兩年內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