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指南》中規定:
4.1.1發明名稱
請求書中的發明名稱和說明書中的發明名稱應當壹致。發明名稱應當簡短、準確地表明發明專利申請要求保護的主題和類型。發明名稱中不得含有非技術詞語, 例如人名、單位名稱、商標、代號、型號等;也不得含有含糊的詞語,例如“及其他”、“及其類似物” 等;也不得僅使用籠統的詞語,致使未給出任何發明信息,例如僅用“方法”、“裝置”、“組合物”、“化合物” 等詞作為發明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