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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印刷品與設計。

我國每年受理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量居世界第壹,但在受理的外觀設計申請和授予的專利中,有相當壹部分與主要起標誌作用的平面設計有關,如瓶貼、平面包裝袋等。這不利於提高我國產品外觀的創新水平,促進我國品牌產品的形成,提高我國產品的國際競爭力,也增加了外觀設計專利權、商標專用權和著作權的交叉和沖突。為了鼓勵設計者將更多的精力放在產品自身外觀的創新上,此次修改將“在圖案、色彩或者兩者的結合上主要起到標識作用的設計”排除在外觀設計專利權授予的對象之外。

“平面印刷品”主要指平面包裝袋、瓶貼、標簽等二維印刷品。,用於放置已售出的商品或附在其他商品上,不單獨銷售給消費者;“主要作為標識”是指二維印刷品的圖案、顏色或組合主要用於讓消費者識別被包裝商品或附屬產品的來源或生產者,而不是使被包裝商品或附屬產品的外觀“美觀”,吸引消費者。需要註意的是,能夠識別產品來源或者生產者的標識,並不限於商標標識或者生產廠商名稱,只要是主要用於生產標識功能的二維印刷品的圖案、顏色或者組合,都屬於除外範圍。

需要指出的是,床單、窗簾、布料等紡織品雖然也是二維產品,但不屬於“平面印刷品”;紡織品的顏色或圖案通常不是“主要用於識別”,所以不排除這些紡織品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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