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行為人明知對方精神脆弱,身體有病,可能發怒,故意追求激怒對方的結果。那麽,這種借助“氣”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就構成了故意殺人罪。
第二,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但不具有追求對方死亡的目的。在糾紛中,他傷人,辱罵刺激對方,精神幹擾。在這種情況下,“氣人”實質上構成了民法調整的侵權行為。
擴展數據令人惱火的原因是:
俗話說“大怒傷身”,但是很少有人在生氣的時候能夠冷靜。“雅虎美國”的文章曾指出,憤怒會對身體造成全方位的傷害。
生氣時會分泌壹種叫兒茶酚胺的物質,使血糖升高,脂肪分解加強,血液和肝細胞中的遊離脂肪酸增加。遊離脂肪酸具有很強的細胞毒性。
參考資料:
人民網-爭論“讓人生氣”法院判決按傷害參與比例追究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