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即發侵權警告函。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請求有關人員的主管部門處理。
警告信是法律賦予權利人的壹種通過自助方式解決糾紛的權利,其使用者不僅限於制造商和銷售商,還包括進口商、用戶等制造商的貿易商。但是,對於不同的對象,權利人在使用“警示函”時的審慎義務是完全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