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查並制作專利申請文件;
2.審查商標設計並申請註冊;
3.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單位所在地省會(自治區、直轄市首府)設立的機構建立聯系,負責單位在當地的知識產權事務;
4、審查、組織和論證商標發明設計實施的可行性;
5.審查分析本單位引進的知識產權成果(專利、註冊商標、技術秘密或專有技術)的質量和可行性;
6.設立本單位的知識產權信息管理機構,及時向本單位第壹觀察部門提供最新技術成果信息;
7、制定科研計劃和技術攻關計劃,促進智力成果轉化;
8.處理和協調本單位內部和外部的知識產權糾紛,代理本單位的知識產權糾紛;
9.制定本單位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10,做好本單位的知識產權宣傳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