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 專利代理人在從事專利代理業務期間和脫離專利代理
壹條件,代理人就是發明人。但壹件由代理人作為發明人的專利申請,獲得專利權後是無法
行使專利權的,因為被控侵權方可能通過權屬糾紛讓法院判決權利人無權。訴訟理由是:權
利人申請階段只能通過“專利申請權轉讓”來得到申請權,但發明人又“不得申請專利”,沒
有申請專利的權利,也就沒有專利申請權,所以導致“專利申請權轉讓”是壹個無權轉讓,從
而申請人無申請權。
新修改的專利代理條例草案中刪除了上述規定,但該草案未能生效,目前階段不必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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