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格式或程序上的缺陷壹般可以通過糾正來消除;明顯缺陷壹般很難通過修正或修改來消除,大多數情況下只能就是否存在或屬於明顯缺陷進行辯護和陳述意見。
(三)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所示的範圍。提交修訂文件時,應按照規定的格式附上替換頁。
(4)答辯書須以訂明的格式提交。例如提交更正或意見。申請人應當按照審查員的要求使用補正或者意見陳述書。壹般情況下,利用補正書對形式問題或程序問題進行補正,利用意見陳述書對申請的實質性內容進行修改。如果申請人不同意審查員的意見,答辯時使用意見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