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創造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
使用過或者以其它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創造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2、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技術相比,該發明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3、實用性是指該發明創造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積極效果。
因此,專利申請人在申請專利前要註意技術保密,不要召開技術交流會、技術或產品鑒定會,參加展覽會和展銷會,更不要在出版物上發表或出售發明創造的產品,以避免過早公開技術內容,喪失新穎性。此外,在申請專利時,要查閱有關專利文件和其它技術資料。對發明創造是否符合“三性”要求進行具體判斷。只有在發明創造符合“三性”要求時,才具備申請專利的條件。
但是,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1、科學發現;
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3、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4、動物和植物品種;
5、用原子核交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對上款第4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