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被其他人申請之前;
二、相關產品出口之前;
三、公司上市之前;
四、有相關市場機遇、競爭激烈時;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需要申請專利的時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