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含申請日)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新穎性要求的正當性來源於專利契約理論,這種理論認為只有當公眾從專利技術中得到某種好處時,發明創造才能取得壟斷權。由此要求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和“現有技術”相比,不僅應當是獨創的,而且必須是“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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