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壹件專利申請包括兩項以上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申請人可以提出分案申請。分案申請不得改變原申請的類別。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壹條的規定:
發明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以及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的3個月內,可以對發明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可以對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