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理解,僅供參考。 首先,不構成剽竊,因為專利制度的原則就是以公開換取權利。您獲得了授權,您的專利便被公開,失效後,您的技術便進入了公知領域,大家都可以用。但是對於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壹般只審查形式問題,所以造成了您所說的在後重復申請仍獲得授權的問題。(當然如果您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內容賦予美感,並且在申請的當時還進行了版權登記,可以用版權來保護您的技術。這種情況在外觀專利方面的案例很多。實用新型方面也可以嘗試,但是由於沒有看到您的專利,無法判斷。) 其次,請確定您的實用新性專利公告時間,如果在後專利的申請日之前,您可以以您的專利所公開的內容來無效在後專利,在後專利缺乏新穎性和/或創造性(具體無效理由要比較壹下二者的權利要求來確定)。即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針對該在後專利的無效請求。 再次,您與他人合作生產您失效專利產品,仍然可能被視為侵權。不過在後專利的專利權人在行使專利權時,需要現出具專利權評價報告。該專利權評價報告需要對該專利進行實質性審查,說不定能夠查到您的在先專利。但是,先把在後專利以缺乏新穎性和創造性為理由無效掉是最穩妥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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