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國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對發明的定義是:“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3.我國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對實用新型的定義是:“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結構或者其組合所提出的新的實用的技術方案”;
4.我國《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對外觀設計的定義是:“外觀設計,是指基於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組合,以及顏色、形狀、圖案的組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5.專利作為知識產權的壹部分,是壹種無形財產,具有不同於其他財產的特征。從字面上看,是指排他性的權益。“專利”壹詞來源於拉丁語,意為公開信件或公開文件,後指英國國王本人簽署的專有權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