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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用權原則

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了的制造、使用的和要準備,並且僅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這就是先用權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二條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了的制造、使用的和要準備,並且僅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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