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在專利法中對許諾銷售作出了明確的規定。TRIPS協議吸收了各國專利法的立法成果,明確賦予專利權人停止承諾銷售的權利。該協定第28條第1款規定:“專利應賦予其所有人以下專有權;(1)專利保護產品的,有權制止第三方未經許可的下列行為:為上述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該產品;(二)專利保護方法的,有權制止第三人未經許可使用該方法以及下列行為:為上述目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根據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然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並沒有對承諾銷售給出明確的定義。我國《專利法》第11條的修改主要參考了TRIPS協議的規定,並沒有進壹步說明什麽是承諾銷售。為了在實踐中準確把握許諾銷售行為的特征,明確專利權人的權利範圍,對許諾銷售行為進行界定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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