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化學產品用途發明。化學的醫藥用途如果以“用於治病”、“用於診斷病”、“作為藥物的應用”等等這樣的權利要求申請專利,則屬於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壹款第(三)項“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但是由於藥品及其制備方法均可依法授予專利權,因此物質的醫藥用途發明以藥品權利要求或者例如“在制藥中的應用”、“在制備治療某病的藥物中的應用”等等屬於制藥方法類型的用途權利要求申請專利,則可以授予專利權。
3、由於醫學領域還涉及生物材料,因此還可以申請涉及以基因、載體、重組載體、轉化體、多肽或蛋白質、融合細胞、單克隆抗體為主題的發明。
權利要求可包括上述主題的產品本身,制備方法以及用途。請求保護的用途,如與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有關,應寫成“在制藥中的應用”、“在制備治療某病的藥物中的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