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協商同意,不能。《物權法》第227 條第2 款規定,以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