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專利申請 - 言為公器:古人有知識產權觀念嗎

言為公器:古人有知識產權觀念嗎

隨著我國知識產權戰略的提出,知識產權的制度構建和保護日益成為學界關註的焦點。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建設,在初始階段就展示出了面向世界、面向國際保護水平的高起點。中國知識產權立法速度之快,也是前所未有的,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中國的知識產權管理體制不是很健全,有很多不足之處。回望中國幾千年的發展史,不難看出知識產權思想在中國古代就已有萌芽,只是受到古代政治經濟文化制度和科技發展水平的影響未形成壹種法律制度確定下來。學古通今,分析研究中國古代的知識產權思想,可以對我國現代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的完善作出壹定的指導意義。

壹、我國古代存在知識產權思想

英國學者李約瑟博士( J. Needham 1900 - 1995) 在1954年出版的《中國科學技術史》第壹卷中提出了壹個問題: 在近代以前的十四個世紀裏,中國對於自然現象的認識和用以造福人類的知識和技術遠勝歐洲,但是為什麽在近代科學,經得起世界考驗並得到普遍贊揚的伽利略、哈維、維薩笛斯、格斯納、牛頓的思想都產生於地中海和大西洋沿岸,而在中國或亞洲任何其他地方沒有發展起來? 這壹問題隨後被學術界命名為李約瑟難題。對於這壹難題,科技界、經濟界、教育界等國內外的學者從各種角度做了大量的研究。但是,法律界的研究卻寥寥無幾,最近,有部分學者開始從法律角度研究這壹問題,對於我國知識產權法制史來說,這也是有研究必要的。

中國古代的知識產權保護確實存在這壹觀點的代表人物是鄭成思教授,在其2003 年出版的《知識產權論》壹書中,就有關知識產權的起源,作者明確指出在中國古代即存在各種形式的知識產權,認為國家對觀念的控制並不壹定就不能產生知識產權保護,此外,雖然中國古代商品經濟還沒有得到充分的開發。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沒有商品經濟。只要商品經濟存在,關於知識產權保護的客觀要求就客觀存在。統治階級本身對於知識產權保護沒有興趣,但是不能排除在某些情況下,以保護知識產權為達到其他政治目可能是其壹種手段。最後,也是最重要的是,通過對中國古代歷史數據進行深入研究的學者,發現了大量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情況,特別是在版權保護方面。

筆者認為,知識產權誠然並不是壹開始就有的,我國古代時期交通閉塞,資訊匱乏,信息流通極度不暢,發明創造沒有保護的客觀條件,也沒有必要。後來隨著社會的發展,慢慢才衍生發明創造,雖然集中的王權並不認可私人創造的獨占性,在我國古代,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什麽都是皇帝的,但並不表示保護知識產權的思想或者行為並不存在,也許其所體現的保護並不符合相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嚴格定義,但是並不說明它們就不是知識產權保護,只是這種保護不完全,較為片面而已。

二、古代的知識產權保護狀況

( 壹) 版權制度

版權又稱為著作權,是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已發享有的某些特殊權利,非經同意,他們不得出版或者更改,原始版權制度在中國延續了七百多年,在印刷術發明以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傳播主要靠手抄,抄本作為商品在市場上出售的情況很少見。活字印刷術發明以後,壹件作品可以印制多冊出售,作品載體的復制品──圖書成為印刷商謀取利潤的商品。為了壟斷某些作品的印制與銷售,印刷商將待印的作品送請官府審查,請求準許其獨家經營。中國南宋期間刻印的四川眉州人王充所著《東都事略》,目錄頁上有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許覆板的聲明。我國以禁令形式保護刻印出版者,在歷史上壹直沒有建立通行全國的著作權保護制度。直至1903 年清政府與美國簽訂《中美通商行船修訂條約》,從而在中文裏使用版權壹詞之前,光緒皇帝仍為保護《九通分類總纂》的翻印專有權下過敕令。我國晚清時,受西方文化影響,清王朝仿歐洲大陸法系立法體系,編纂新律。1910 年,《大清著作權法》是我國歷史上第壹部著作權法。

版權是壹種財產權,從歷史書籍或者非正統的歷史記載中可以看出,中國古代的文人很早就有了支付稿酬的現象,大家耳熟能詳的有陳皇後千金買賦,復得幸,壹篇《長門賦》價值壹千金,這壹千金放在現代就是所謂的稿酬。據有關史料記載,春秋戰國以來大量的古典文獻作品都會有作者的署名,比如流傳至今的《老子》、《孟子》等,這說明古代的文人已經意識到作者署名權等權利的重要性,而對於剽竊抄襲的,會受到社會的強烈譴責。從中不難看出,我國古代民間人們對文人的知識產權也普遍持尊重態度。之所以版權權利在民間廣泛存在,而法律上未對其做壹定的規定,沒有將其納入制度化的軌道,這和封建社會重農抑商,思想帝王控制,不尊重個體的思潮有直接關系。

( 二) 商標權制度

商標是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在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上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務上采用的,用於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是使用於商品上的專用標記,用來區分生產者和產地。

據史詩記載,我國最早的商店招牌出現在兩千多年前,是用布帛做成的旗或招,比如龍門鏢局,這就是有標記識別作用的店牌。宋代時我國的商標已較為完整,名牌和商號增多,壹些標識用在商品包裝上,有目的地使消費者認明商品來源,不僅有文字記載而且有實物流傳至今。茶業、絲綢、服裝、醫藥以及其他行業的生產者,通過在其器物上打出標記,公開聲明他人不得使用期相關標記,在行會和地方官署登錄其標記等方法,來維系他們使用的商標。歷朝的法典確曾通過壹套精心制定的法令限制使用某些與皇族或者官府聯系在壹起的標記,如代表皇權的五爪的龍,還禁止模仿由景德鎮的陶藝藝人和其他專為皇家制作器物的人使用的標誌,規定某些手藝人將其技藝傳至外國為非法。然而,這些禁令並沒有預示有壹個比較集中化的法規模式。

當然,擁有商標不意味著擁有對商標的保護。中國古代社會統治者根深蒂固的重農抑商觀念和整體性的私法缺失,商標保護缺乏必要的政治支持和制度基礎,中國古代確實沒有產生完整的商標保護法律,在古代中國。調整民事關系的主要方式是封建禮教,封建禮教的核心之壹就是仁義禮智信,沒有什麽比確定道德與舉止合宜的禮儀更有用了,就這樣,禮促成了社會的秩序化,也約束了個人的行為。因此,中國古代社會尤其是商人在交易中是很重視信用的,通過禮教規範的約束,商標的專用權受到了實際有效的保護。

雖然古代的作家或者商人曾很努力的想要保護專有的標記和程序,但是要達到這壹目的還是存在了極大的困難,不僅因為政治制度,也是由於交通的閉塞,信息的不對稱性等。所以,在遇到例如現代的侵權問題時,商人和生產者會直接的通過行會或者組織應對解決這些問題,當組織解決不了時,就轉於官府機構,向官府求救並不是說起訴仿造者違法,古代的中國並未對此類侵權做出明確的成文法規定,而是請求官員防止不公和欺詐,利用權力命令侵犯者終止仿制行為。其實古代的封建中國,對於知識產權保護的事例完完全全都是為了鞏固皇權,這些官方的對私人的創造活動的保護只是捎帶的行為,或者是在知識產權人的金錢或者權利支配下的行為。

自鴉片戰爭開始,西方列強的入侵,市場的被迫打開,民族工業的發展,近代中國隨之開始形成商標法制。在1902 年中英關於《續議通商行船條約》的談判過程中,英方強烈要求中國就商標保護問題制定法律。這是我國中央政府首次和外國簽署有關商標保護、商標註冊和商標管理的內容。1904 年清政府頒布了中國歷史上第壹部商標法《商標註冊試辦章程》,為中國以後的商標立法提供了體系較為完整的藍本。1923 年北洋政府制定的《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就是以《商標註冊試辦章程》為基礎,為實施上述《商標法》,正式成立了我國商標史上第壹個中央政府商標註冊管理機構北洋政府農商部商標局。按照《商標法》審定、核準註冊了第壹件產品商標,編輯出版了我國商標史上第壹本宣傳商標法律、法規,公告商標註冊等內容的綜合性刊物《商標公報》等。所有這些中國商標發展史上的第壹,都是在1923 年北洋政府執政時期誕生的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初期,南京國民政府又於1935 年和1940 年對《商標法》進行了修訂,使商標的構成要素、商標專用權的範圍、保護程序等更適合當時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

( 三) 專利權制度

1859 年太平天國的領導人洪仁玕總管朝政後,在《資政新篇》中提出過建立專利制度的主張。1881 年資產階級改良派鄭觀應向清朝北洋大臣李鴻章上書,要求給予上海機器織布局的機器織布工藝以十年專利。隨後,不斷有壹些新工藝和新技術提出專利申請,被批準為專利的日漸增多。在維新運動的推動下,光緒帝於1898 年5 月頒布了我國歷史上第壹個有關專利的法規《振興工藝給獎章程》。後由於頑固派極力反對,改良派主張的興專利壹直未能付諸實施。因此,直到清朝末年專利制度也未能在我國建立和發展。1912 年12 月當時的工商部頒布了《獎勵工藝品暫行章程》。這成為我國第壹部成文法,具有現代專利法基本原則的若幹因素。

對於知識產權的發明專利方面來說,據記載: 古代有壹個世家家族研制出了壹種不龜手之藥。壹個謀士以千金巨資買走了藥方,後來配制給本國將士使用,打敗了強敵,該謀士也封官晉爵。由記載可知,兩千多年前的人們有將發明創造當作特殊財產加以利用的覺悟,但當時沒有發展出獨立的知識產權制度。中國古代缺乏規範性、成文性的保護創新的情況下,民間通過自己的壹些方式保護自己的權益。其中應用最為廣泛的就是通過對技術的保密以達到保護自己經濟利益的目的,比如著名的同仁堂系草藥生產者們,只靠雇傭家族成員或者閹人,靠保守關鍵生產程序的秘密,不讓家族以外的人知曉,來維系其生產過程的機密性。還比如自立門派,祖傳秘方,傳子不傳女等。古代政府對諸如此類的民問保護措施也采取了默許的態度。這支撐了中國幾千年來領先世界的民間科技的發展,雖然沒有以法律條文將其壹壹羅列,但是不能否認其確實是有效的。

三、結語

我國古代法制建設滋生的土壤是封建社會皇權至高無上,這種為我獨尊的皇權和封建政治不能為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提供充足的條件,在古代這種惡劣的環境中,人們尚且可以使得知識產權在夾縫中得到存在並發展,對於我們現代社會而言,國家法制進程的加快,知識產權制度應該作為重點去建設、去發展、去完善。在德法相輔相成的今天,不能只依靠古代的禮去規範人們的行為,而應該制定更完善的法律法規,將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上升到完備的法律規範層面。

  • 上一篇:新能源許可專利
  • 下一篇:著作權和專利權哪個更重要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