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藥品自有效期起3個月內禁止銷售。藥品有效期是指藥品在壹定的儲存條件下能夠保持質量的期限,藥品經營企業應當嚴格執行本規範。藥品生產企業銷售藥品以及藥品流通過程中涉及儲存、運輸的其他藥品,還應當符合本規範的相關要求。劣藥是假藥以外的不符合藥品標準的藥品。劣質藥物不僅不能治病,反而可能延誤病情,危及人身安全。因此,這部法律禁止生產和銷售假藥以及劣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禁止生產、銷售劣藥。如果藥物成分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則為劣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藥品,按劣藥論處:
(壹)未標明有效期或者變更有效期的;
(二)未標明或者變更生產批號的;
(三)超出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準的;
(五)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和輔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要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藥品包裝應當按照規定印制或者標註說明書。
標簽或者說明書應當註明通用名稱、成分、規格、上市許可持有人及其地址、生產企業及其地址、批準文號、產品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癥、不良反應和註意事項。標簽和說明書中的文字應當清晰,生產日期、有效期等事項應當標註清楚,易於識別。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外用藥品和非處方藥的標簽和說明書應當標明規定的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