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特殊侵權責任概述
特殊侵權責任,又稱“特殊侵權民事責任”,是指當事人基於自己的相關行為、對象、事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依照民法中的特殊責任條款或者特別民法的規定,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失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根據法律的特別規定,民事主體的行為造成他人財產或者人身損害時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特殊侵權責任不適用民法通則關於民事責任構成的規定,其構成不需要具備侵權責任的全部要件;在歸責原則上,通常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其責任不僅限於行為人本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民事主體的行為造成他人財產或者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二、特殊侵權責任的原則是什麽?
(壹)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相同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舉證責任;
(2)高度危險作業造成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對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三)在環境汙染損害賠償訴訟中,由加害人對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和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4)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懸掛物倒塌、脫落或者造成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舉證責任;
(五)因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的舉證責任;(6)因缺陷產品引起的侵權訴訟,對於法律規定的免責,由產品的生產者承擔舉證責任;
(7)在* * *因同壹危險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訴訟中,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承擔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
(八)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醫療機構應當承擔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以及不存在醫療過錯的舉證責任。
第三,壹般侵權責任與特殊侵權責任的區別
(壹)歸責原則適用的區別
壹般侵權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特殊侵權行為根據民法通則和相關民事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過錯推定和公平責任原則,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二)責任構成要素的區別
壹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行為的違法性、損害事實的存在、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行為人的過錯。
特殊侵權責任的成立不能根據壹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來確定,而是根據具體情況由法律規定。這些特殊要素並不具有普遍性,每壹種特殊侵權行為都需要不同的特殊條件。沒有這些特殊條件,特殊侵權責任就不能成立。
(三)舉證責任的分配不同。
壹般侵權責任的舉證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賠償權利人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行為人的過錯、損害行為、損害後果、損害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五條* *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六十六條* *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