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號申請的權利要求1-3與1號申請的權利要求是否壹致(最好是完全相同,沒有改進,這樣100%可以享有優先權)。如果申請人必須對其進行修改,即存在所謂的“非關鍵改進”,則取決於該改進是否記錄在申請說明書No1,而且只記錄改進的技術特征是不夠的。這也取決於妳改進的技術方案是否記錄在申請說明書中1整體。
但是看妳的描述,這些改進並沒有記載在原說明書或者權利要求書中,即使是非關鍵性的改進,基本上也不能享有優先權。因為技術方案整體不同,即發明不屬於同壹主題。
同理,增加的三項債權,如果記載在1號申請中,就可以享有優先權,否則不享有優先權。
先說應用沖突的問題。如果優先級成立,3號應用可能會成為2號應用的沖突應用,我不知道妳的2號和3號應用是什麽,所以不好判斷,只有可能。判斷的標準與新穎性判斷相同。
如果優先權不成立,則2號申請是3號申請的現有技術,90%以上的可能性是3號申請的對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現有技術。
如果利益最大化。那就是最好的情況:3號申請享有優先權,2號申請和3號申請不同,區別就在於妳說的“非關鍵改進”。因為沖突的申請不能用於評估創造性,所以第2號和第3號申請都期望被授權。
最壞的情況是3號不能享受優先權。2號是3號的現有技術,可以評價3號的創意,那麽3號基本沒希望了。2號還有戲。
想了解更多,還得詳細描述壹下1,2,3的申請內容。妳的描述太籠統,不好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