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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級結構師專業輔導:木結構的連接

木結構的連接

(壹)齒連接

齒連接是通過構件與構件之間直接抵承傳力,所以齒連接只應用在受壓構件與其他構 件連接的節點上。

齒連接有單齒連接與雙齒連接(圖11—136),應符合下列規定:

(1)齒連接的承壓面,應與所連接的壓桿軸線垂直。

(2)單齒連接應使壓桿軸線通過承壓面中心。

(3)上弦軸線及支座反力作用線宜與下弦凈截面的中心線交匯於壹點;當采用原木 時,可與下弦毛截面的中心線交匯於壹點。

(4)齒連接的齒深,對於方木不應小於20mm;對於原木不應小於30mm。桁架支座節 點齒深不應大於h/3(h為齒深方向的構件截面高度);中間節點的齒深不應大於h/4。雙 齒連接中,第二齒的齒深hc應比第壹齒的齒深hc1至少大20mm。單齒和雙齒第壹齒的剪

面長度不應小於4.5倍齒深,當采用濕材制作時,木桁架支座節點齒連接的剪面長度應比計算值加長50mm。

(5)桁架支座節點采用齒連接時,必須設置保險螺栓。保險螺栓應與上弦軸線垂直。

(二)螺栓連接和釘連接

根據穿過被連接構件間剪面數目可分為單剪連接和雙剪連接(圖11—137)。

在螺栓連接和釘連接中,連接木構件的最小厚度應符合表11-40的要求。

螺栓連接和釘連接中木構件的最小厚度 表11-40

註:表中c——中部構件的厚度或單剪連接中較厚構件的厚度;

a——邊部構件的厚度或單剪連接中較薄構件的厚度;

d——螺栓或釘的直徑。

(a)雙剪連接;(b)單剪連接

四、木結構防火和防護

(—)木結構的防火

1.建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

木結構建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於表11-41的規定。

註:①屋頂表層應采用不可燃材料;

②當同壹座木結構建築由不同高度組成,較低部分的屋頂承重構件必須是難燃燒體,耐火極限不應小於1.00h。

2.建築的層數、長度和面積

木結構建築不應超過三層。不同層數建築允許長度和防火分區面積不應超過表 11-42的規定。

註:安裝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木結構建築÷每層樓允許長度、面積應允許在表11-40的基礎上擴大壹倍,局部設置時,應按局部面積計算。

3.防火間距

(1)木結構建築之間、木結構建築與其他耐火等級的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11-43的規定。

註:防火間距應按相鄰建築外墻的最近距離計算,當外墻有突出的可燃構件時,應從突出部分的外緣算起。

(2)兩座木結構建築之間、木結構建築與其他結構建築之間的外墻均無任何門窗洞口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於4.00m。

(3)兩座木結構之間、木結構建築與其他耐火等級的建築之間,外墻的門窗洞門面積之和不超過該外墻面積的10%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11-44的規定。

4.材料的燃燒性能

(1)木結構采用的建築材料,其燃燒性能的技術指標應符合《建築材料難燃性試驗方法》GB 8625的規定。

(2)室內裝修材料,房間內的墻面,吊頂、采光窗、地板等所采用的材料,其防火性能均應不低於難燃性B1級。

(3)管道及包覆材料或內襯:

管道內的流體能夠造成管道外壁溫度達到120℃及其以上時,管道及其包覆材料或內襯以及施工時使用的膠粘劑必須是不燃材料,外壁溫度低於120oC的管道及其包覆材料或內襯,其防火性能應不低於難燃性B1級。

(4)填允材料:建築中的各種構件或空間需填充吸聲、隔熱、保溫材料時,這些材料的防火性能應不低於難燃性B1級。

5.采暖通風

(1)木結構建築內嚴禁設計使用明火采暖、明火生產作業等方面的設施,

(2)用於采暖或炊事的煙道,煙囪、火炕等應采用非金屬不燃材料制作,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與木構件相臨部位的壁厚不小於240mm;

與木結構之間的凈距不小於120mm,且其周圍具備良好的通風環境。

6. 天窗

由不同高度部分組成的壹座木結構建築,較低部分屋面上開設的天窗與相接的較高部分外墻上的門、窗、洞口之間最小距離不應小於5.00m,當符合下列情況之壹時,其距離可不受限制;

(1)天窗安裝了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或為固定式乙級防火窗:

(2)外墻面上的門為遇火自動關閉的乙級防火門,窗口、洞口為固定式的乙級防火窗。

7.密閉空間

木結構建築中,下列存在密閉空間的部位應采取隔火措施:

(1)輕型木結構建築,當層高小於或等於3m時,位於墻骨柱之間,樓、屋蓋的梁底部處;當層高大於3m時,位於墻骨柱之間、沿墻高每隔3m處,及樓、屋蓋的梁底部處。

(2)水平構件(包括屋蓋,樓蓋)和豎向構件(墻體)的連接處。

(3)樓梯上下第壹步踏板與樓蓋交接處。

(二)木結構的防護

1.木結構中的下列部位應采取防潮和通風措施:

(1)在桁架和大梁的支座下應設置防潮層。

(2)在木柱下應設置柱墩,嚴禁將木柱直接埋人土中。

(3)桁架、大梁的支座節點或其他不得封閉在墻、保溫層或通風不良的環境中的承重木構件(圖11—138和圖11-139)。

(4)處於房屋隱蔽部分的木結構,應設通風孔洞。

(5)露天結構在構造上應避免任何部分有積水的可能,並應在構件之間留有空隙(連接部位除外)。

(6)當室內外溫差很大時,房屋的圍護結構(包括保溫吊頂),應采取有效的保溫和隔汽措施。

2.木結構構造上的防腐、防蟲措施,除應在設計圖紙中加以說明外,尚應要求在施工的有關工序交接時,檢查其施工質量,如發現在問題應立即糾正。

3.下列情況,除從結構上采取通風防潮措施外,尚應進行藥劑處理。

(1)露天結構;

(2)內排水桁架的支座節點處;

(3)檁條、擱柵、柱等木構件直接與砌體、混凝土接觸部位;

(4)白蟻容易繁殖的潮濕環境中使用的木構件;

(5)承重結構中使用馬尾松、雲南松、濕地松、樺木以及新利用樹種中易腐朽或易遭蟲害的木材。

4.常用的藥劑配方及處理方法,可按現行國家標準《木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206)的規定采用。

註:(1)蟲害主要指白蟻、長蠹蟲、粉蠹蟲及天牛等的蛀蝕。

(2)實踐證明,瀝青只能防潮,防腐效果很差,不宜單獨使用。

5.以防腐、防蟲藥劑處理木構件時,應按設計指定的藥劑成分、配方及處理方法采用。受條件限制而需改變藥劑或處理方法時,應征得設計單位同意。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使用未經鑒定合格的藥劑。

6.木構件(包括膠合木構件)的機械加工應在藥劑處理前進行。木構件經防腐防蟲處理後,應避免重新切割或鉆孔。由於技術上的原因,確有必要作局部修整時,必須對木材暴露的表面塗刷足夠的同品牌藥劑。

7.木結構的防腐、防蟲,采用藥劑加壓處理時,該藥劑在木材中的保持量和透入度應達到設計文件規定的要求。設計未作規定時,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木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206)規定的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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