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發明專利: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二)實用新型專利: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三)外觀設計專利: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2.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其特點是:
首先,發明是壹項新的技術方案。是利用自然規律解決生產、科研、實驗中各種問題的技術解決方案,壹般由若幹技術特征組成。
其次,發明分為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兩大類型。方法發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規律通過發明創造產生的方法。方法發明又可以分成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兩種類型。
另外,專利法保護的發明也可以是對現有產品或方法的改進。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3.我國專利法不予申請的情形:
(1)科學發現、
(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3)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4)動物和植物品種、
(5)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6)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和妨害公***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