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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節 初級職稱評價條件
本專業技術人員通過相應資格考試取得的職業資格,視同取 得相應專業類別的初級職稱。
壹、藥士:具備相應專業中專、大專學歷,可參加藥士資格 考試。
二、藥師:具備相應專業碩士學位;或具備相應專業大學本 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本專業工作滿 1 年;或具備相應專業大 專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 3 年;或具備相應專業中專學歷,取 得藥士職稱後,從事本專業工作滿 5 年,可參加藥師資格考試。
第二節 中級職稱評價條件
本專業技術人員經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中級)合格 後,取得中級職稱。
具備相應專業學歷,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 可報名參加考試:
壹、具備博士學位;
二、具備碩士學位,取得藥師職稱後,從事本專業工作滿 2 年;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藥師職稱後,從事 本專業工作滿 4 年;
四、具備大專學歷,取得藥師職稱後,從事本專業工作滿 6 年;
五、具備中專學歷,取得藥師職稱後,從事本專業工作滿 7 年。
第三節 高級職稱評價條件
壹、申報條件
(壹)學歷、資歷要求。
1.副主任藥師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主管藥 師職稱滿 5 年且現受聘於相應層級工作崗位;
(2)具備大專學歷,取得主管藥師職稱滿 7 年且現受聘於 相應層級工作崗位。
2.主任藥師 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副主任藥師職 稱滿 5 年且現受聘於相應層級工作崗位。
(二)工作量要求。 現職稱期間,符合相應工作量要求,具體見附表 1。
二、評審條件
(壹)專業能力要求。
1.副主任藥師
(1)熟練掌握臨床藥學、藥理學、藥劑學、臨床藥理學等 藥學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熟悉藥學專業相關的法律、法規、 標準與技術規範,熟悉藥學專業相關指南、專家***識、國內外現 狀及發展趨勢,能將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用於藥學服務實踐。
(2)熟悉臨床用藥的基本特點,能參與制定藥物治療方案,對臨床用藥結果作出準確分析,及時發現處方和醫囑中出現的各 種不合理用藥現象,提出臨床用藥調整意見。
(3)具有藥品質量管理、藥品調劑、藥學門診服務、藥物 重整服務、藥學監護服務、用藥教育服務、藥學信息服務等實踐 能力,能正確指導下級藥師開展藥學服務工作。
(4)重點從技術能力、質量安全等維度進行評價,將藥學 監護率、藥物治療案例數、業務管理項目數、藥品質量報告數、 患者安全案例數等作為重要指標,具體見附表 2。
2.主任藥師
(1)精通臨床藥學、藥理學、藥劑學、臨床藥理學等藥學 專業某壹領域的基本理論知識與技能,並有所專長。熟悉藥學專 業國內外現狀及發展趨勢,熟練運用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於 實踐。
(2)具有豐富的藥學專業工作經驗和較強的藥品質量管理、 藥學門診服務、藥物重整服務、藥學監護服務、用藥教育服務、 藥學信息服務等藥學服務能力,能獨立解決藥事管理、藥學服務 及藥學研究中的復雜或重大技術問題。具有指導藥學專業下級藥 師開展藥學服務、科研、教學等能力。
(3)重點從技術能力、質量安全等維度進行評價,將藥學 監護率、藥物治療案例數、業務管理項目數、藥品質量報告數、 患者安全案例數等作為重要指標,具體見附表 2。
(二)工作業績要求。 工作業績實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報人應提交取得現職稱以來代表個人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的標誌性工作業績 1-3 項(每項 提供 1 份):
1.副主任藥師
(1)解決藥品調劑服務、藥品質量管理、藥品合理使用、 用藥監測、醫院制劑質量改進等環節復雜問題形成的新技術應用 案例,成功實施的流程改造案例,合理用藥分析報告、疑難病例 討論、會診案例、個體化用藥案例,用藥監測、超常預警、不良 反應、用藥錯誤、藥品損害事件監測報告等。
(2)吸取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形成的與藥學專業相關 的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
(3)結合本崗位藥學專業實踐開展科研工作,在專業學術 期刊發表的藥學專業相關學術論文;參與編寫的專業學術、技術 專著或譯著。
(4)主要參與的科研課題或獲得的科技成果獎等。
(5)向大眾普及藥學專業科學知識形成的科普作品。
(6)參與研究並形成的藥學技術規範、用藥標準、應用指 南、專家***識等。
(7)通過帶教壹定數量臨床藥師培訓基地學員、進修和實 習藥師等人員,或所承擔教學課題和所獲成果等形成的人才培養 工作報告。
(8)參與醫院制劑研發並取得生產許可的醫療機構新制劑 註冊批件/備案號;獲得的新藥臨床試驗許可或新藥生產批件。
(9)其他可以代表本人專業技術能力水平的業績成果
2.主任藥師
(1)熟練解決藥品調劑、藥品管理、藥品合理使用、用藥 監測、醫院制劑質量改進等環節復雜問題形成的高質量提升藥事 質控指標案例,新技術應用案例,成功實施的流程改造案例,個 體化用藥案例、疑難病例討論、合理用藥分析報告、會診案例, 用藥監測、超常預警、不良反應、用藥錯誤、藥品損害事件監測 報告;推進藥事管理、信息化管理等形成的報告;主持制定的醫 療機構藥事管理制度等。
(2)吸取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形成的與藥學專業相關 的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
(3)結合本崗位藥學專業實踐開展科研工作,在專業學術 期刊發表的藥學專業相關學術論文;以主編、副主編身份參與編 寫的專業學術、技術專著或譯著。
(4)主持的科研課題或獲得的科技成果獎等。
(5)向大眾普及藥學專業科學知識形成的具有壹定影響力 的科普作品。
(6)主持研究並形成的藥學技術規範、用藥標準、應用指 南、專家***識。
(7)通過帶教壹定數量臨床藥師培訓基地學員、進修和實 習藥師等人員,及所承擔教學課題和所獲成果等形成的人才培養 報告。
(8)主持或主要參與醫院制劑研發並取得生產許可的醫療 機構新制劑註冊批件/備案號;獲得的新藥臨床試驗許可或新藥生產批件;作為臨床試驗項目負責人承擔項目相關工作的業績材料。
(9)其他可以代表本人專業技術能力水平的業績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