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小鞋”,並不是我們現在所見到的給小孩子們穿的娃娃鞋,而是舊時代纏了小腳的婦女們穿的壹種繡著花的“小鞋”。這種小鞋,是南唐後主李煜發明的“專利”。
他別出心裁地命令未成年的宮女用很長的白布纏足,把腳纏成又小又尖的彎彎“月牙兒”,站在畫有荷花的金蓮臺上跳舞,讓自己觀賞享樂,所以這種腳又叫“三寸金蓮”。後來全國便興起了婦女纏足的風氣,並在此後的封建時代歷時1000余年。
纏足後,腳小了,當然只能穿小鞋了,這就是穿小鞋的本意。而這跟現在所說的意思,即故意刁難人給人穿小鞋,有什麽關系呢?據說這與古代的男女婚姻有關。
“穿小鞋”的由來是舊時的男女婚姻全憑父母之命,媒灼之言。古代女子深居閨中,輕易不露面,男方無從知道女方的模樣,只能依照媒婆所拿來的鞋樣大小衡量女方的俊醜。
因此,在媒婆說媒時,必先請男方看女方的鞋樣兒,以示女方腳的大小,壹但男方同意了親事,就留下此鞋樣兒了,按此樣尺寸作壹雙繡鞋連同訂婚禮物壹起送到女方家,成親那天,新娘必須穿上這雙繡鞋,以防腳大而受騙。
拿著凡媒婆說媒時,都會要女方的鞋樣提供給男方,男方如果同意,就按鞋樣大小做壹雙繡花鞋,連同訂婚禮品送到女方家裏。按規矩,成親那天,新娘必須穿上這雙繡鞋,以防腳大而受騙。如果男方當初故意把這雙繡花鞋尺寸做得很小,讓新娘穿著自然難受而不舒服,甚至穿不上。從而出醜。
後來,人們把這壹風俗引伸到社會生活中,用來專指那些在背後使壞點子整人,或者利用某種職權尋機置人於困境的人為“給人穿小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