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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專利實繳企業註冊資本用處大嗎?

1、不用投資貨幣:對新辦企業和需要增資擴股的企業,可以 100%用知識產權作價出資,既緩解了貨幣資金不足的困難,又可以把所有貨幣資金投入到企業日常運轉或新技術研發中,快速提升企業的發展。2、招投標以及資質升級優勢:企業在參與招投標項目時,招標方、建委大多對企業的實繳資本和凈資產有很高的要求,凈資產是企業實力的象征。3、涉及到風險賠付時不需承擔認繳法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在 2014 年 2月頒布了公司法中第二十二條規定:“公司解散時,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股東在未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並且財務上沒有抽逃資金的漏洞,相對於貨幣墊資更加安全。4、合資運作的杠桿優勢:對於擁有知識產權但沒有充足資金對其進行運行的法人組織或自熱人可以通過與合資的形式將自己的知識產權投入公司。5、節省企業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 512 號企業所得稅稅法實施條例第 67 條規定,知識產權評估增資後,可以攤銷到公司的管理費用當中(不低於十年),為公司合理節約企業所得稅(比如增資額度 500 萬,按照 10 年攤銷,每年 50 萬可以納入到公司管理費用當中)。在專利技術入股的操作中需要註意如下幾方面的問題:第壹,在實踐中以專利技術入股的形式,包括用專利權入股的、以專利實施權入股的,還有把專利申請權也視為專利技術作價入股。根據新《公司法》第27條的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我認為此三項出資形式都是可行的,但實踐中對於用後兩種方式入股的,在壹些問題的處理上還是存在壹定的法律障礙的,比如將出資轉讓的問題等。所以首先應該明確以專利技術入股的形式,當然,為了大大減少將來不必要的糾紛,我們應該首推以專利權入股。第二,註意以專利權入股需完成以下出資手續方可認定出資無瑕疵,首先須對專利的價值進行評估,然後專利權人依據設立公司的合同和章程到專利局辦理專利權轉移於被投資的公司的登記和公告手續,工商登記機關憑專利權轉移的手續確定以專利技術入股的股東的完成股東投資義務的履行。第三,還有壹個特別需要強調的問題,就是入股後涉及到的公司治理問題,我國原有的《公司法》規定無形資產的出資金額不能超過註冊資本的20%,但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對無形資產的比例可提高到35%。所以過去以無形資產出資的不可能成為公司的大股東,至少不會成為絕對的控股股東,因此在公司治理中只能處於附屬地位。(但新《公司法》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30%”,《公司法》已經取消了相關規定,對出資比例不做限定。)也就是說知識產權的出資比例最高可達到100%,可成為絕對的控股的股東。 艾皮歐·科技成果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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