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中優先權原則:
1、通過法定程序確定發明創造的權利歸屬關系,從而有效保護發明創造成果,獨占市場,以此換取最大的利益;
2、為了在市場競爭中爭取主動,確保自身生產與銷售的安全性,防止對手拿專利狀告自己侵權(遭受高額經濟賠償、迫使自己停止生產與銷售);
3、專利權受到國家專利法保護,未經專利權人同意許可,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能使用(狀告他人侵犯專利權,索取賠償);
4、自己的發明創造及時申請專利,使自己的發明創造得到國家法律保護,防止他人模仿本企業開發的新技術、新產品(構成技術壁壘,別人要想研發類似技術或產品就必須得經專利權人同意);
5、自己的發明創造如果不及時申請專利,別人把妳的勞動成果提出專利申請,反過來向法院或專利管理機構告妳侵犯專利權;
6、可以促進產品的更新換代,亦提高產品的技術含量,及提高產品的質量、降低成本,使企業的產品在市場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
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的決定》
第二十九條第壹款修改為:“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