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報廢回收公司需要滿足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於500輛;正式從業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5人等條件,可以辦理車輛報廢回收公司。
根據《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七條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企業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註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依照稅法規定為壹般納稅人;
(二)拆解場地面積不低於5000平方米;
(三)具備必要的拆解設備和消防設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於500輛;
(五)正式從業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5人;
(六)沒有出售報廢汽車、報廢"五大總成"、拼裝車等違法經營行為記錄;
(七)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標準。
設立報廢汽車回收企業,還應當符合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於報廢汽車回收行業統壹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
擴展資料: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報廢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裝汽車。禁止報廢汽車整車、"五大總成"和拼裝車進入市場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禁止拼裝車和報廢汽車上路行駛。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實施經常性的監督檢查,發現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不再具備規定條件的,應當立即告知原審批發證部門撤銷《資格認定書》、《特種行業許可證》,註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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