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人 享有的權利: (壹)參與決定普通 合夥人 入夥、退夥; (二)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三)參與選擇承辦 有限合夥企業 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四)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五)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六)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 訴訟 ; (七)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和國 合夥企業法 》第七十條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但是, 合夥協議 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壹條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條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條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壹條
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三條
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四條
有限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
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