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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他人合作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發明創造

與他人合作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根據合同的約定確定,該合同必須事先經過單位主管部門的審核。

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歸屬視情況而定。根據我國《民法典》第八百六十條的規定,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屬於合作開發的當事人***有。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的讓與人不履行合同,遲延提供技術情報和資料的。

或者所提供的技術情報和資料沒有達到使該領域壹般專業技術人員能夠實施發明創造的程度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的受讓人不履行合同,遲延支付價款的,應當支付違約金。不支付價款或者不支付違約金的,應當返還專利申請權,交還技術資料,並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法律規定

簽訂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對受讓人來說是有壹定的風險的,因為其受讓的不是專利權,而是專利申請權,而專利申請可能會被駁回。因此,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專利申請被駁回後的損失承擔,如雙方未約定的,除非讓與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行為損害了他人的專利權、專利申請權,讓與人不對申請專利的後果負責。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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